「馬上關懷實施方案」及「工作所得補助方案」簡介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70703755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12249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附表二

一、 為落實總統扶窮濟急減少家庭不幸政策主張,運用村(里)在地化通報系統,及早發現遭逢急迫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之民眾,發揮政府馬上關懷,提供及時經濟紓困,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核定機關,指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縣(市)政府衡量其得於本要點規定時程內完成訪查、核定及撥款者,得自為核定機關。
三、 本要點救助對象為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1.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2. 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四、 本要點救助內容規定如下:
  1. 依個案需要提供一次性關懷救助金或分月、分次發給關懷救助金。
  2. 其他福利服務轉介。
五、 本要點規定申請急難救助程序如下:
  1. 受理窗口: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相關機關、機構、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格式如附表一)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或通報:
    1.村(里)辦公處。
    2.鄉(鎮、市、區)公所。
    3.直轄市、縣(市)政府。
  2. 實地訪查:
    1.受理窗口受理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召集訪視小組,於二十四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2.訪視小組由核定機關召集,成員如下:
    (1) 核定機關之代表,並兼訪視小組召集人。
    (2) 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3) 當地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普受社會大眾信賴公益團體之代表。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為代表。
    (4) 其他視個案性質,必要時得增邀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與事故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或當地管區警員。
    3.前目第三子目所定機構或團體,由核定機關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建立資料庫備用。核定機關如需邀請資料庫名單以外之機構或團體指派代表擔任訪視小組成員者,得隨時補報備查。
  3. 個案核定:個案急難事實及生活境況,由訪視小組依認定基準表(如附表二)認定,並填具認定表(格式如附表三)立即送核定機關即時核定及撥款。
  4. 轉介:經開案之個案如有其他需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轉介相關社會、衛生、勞工或教育等體系申辦相關福利事項。必要時,得結合民間資源協助之。
  5. 其他應遵行事項:
    1.當事人應誠實提供有關證明,如不實領取關懷救助金,應負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之關懷救助金。
    2.訪視人員應善盡訪查認定之責,如有不實情事,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六、 給付方式及給付基準規定如下:
  1. 核定機關對符合第三點規定者,應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新臺幣一萬元至三萬元。經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
  2. 核定機關得建立備用金制度。訪視小組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認定符合第三點規定時,立即先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於當日核定後,於二十四小時內發給關懷救助金餘額。
  3. 關懷救助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或弱勢家庭脫困急難救助作業要點規定核予救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急難救助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內政部再核予救助。
七、 行政及管考規定如下:
  1. 所需經費由內政部依直轄市、縣(市)之村(里)數及行政事務費(訪視小組人員誤餐費、交通油料及民間人士意外保險費之用)計算,預撥經費予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轉撥鄉(鎮、市、區)公所備用。
  2. 核定機關發放關懷救助金後,應定期將有關憑證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核銷。本要點支出經費採就地審計方式,有關憑證之審核、保管、財務處理及督導考核,參照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3.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月三日及十八日前,將前半個月執行成果送內政部彙整。
  4.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績效優異者,列為內政部社會福利績效考核另予加分項目;主辦業務及訪視人員得送請其所屬機關(構)獎勵或表揚。
八、 經費來源: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




工作所得補助方案

壹、緣起

  物價上漲的衝擊雖是全面的,但對於經濟弱勢者而言,所影響的層面將深及基本生活。有鑑於此,政府正積極推動「當前物價穩定方案」,在兼顧財政負擔與社會公義的原則下,特別加強對經濟弱勢的照顧,其重要相關措施包括推動「馬上關懷」專案、調增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補貼復康巴士油價差額、全額補助營養午餐費、增加健保紓困基金、補助低收入戶健保費用、補助中低收入兒童少年健保費、建置高風險家庭篩檢轉介及資料庫等,以減輕經濟弱勢家庭的生活負擔。
  今年下半年,國際間物價上漲,各國遭受通貨膨漲影響未見減緩,我國也不例外。雖然政府已推出「馬上關懷專案」對遭逢急迫性變故致生活陷困者提供協助,但對於非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的工作者,即所謂的「近貧者」,受這波物價上漲的影響亦很大,政府責無旁貸應及時提供協助。因此為降低物價上漲及國內油電價調整對近貧工作者之衝擊,政府將提供補助,加強照顧工作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準,特規劃推動本方案。

貳、方案目標

  1. 鼓勵就業、提倡工作價值。
  2. 對抗因通貨膨脹所造成的物價上漲壓力,保障工作人口基本生活水準及其家庭消費能力。
  3. 實現所得再分配,兼顧一親等家庭互為扶養之責任,並避免與現行福利措施重複。

 

參、實施原則

  1. 實施對象:20歲以上未滿65歲,為全戶主要收入者,且年薪資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簡稱申請人),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工作所得補助:
    (一) 領取社會救助之低收入戶。
    (二) 非屬全職工作者:
    1. 97年1月至6月未連續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
    2. 全年薪資所得未高於95年基本工資(以新臺幣15,840元計)乘以12個月總和。
    (三) 申請人配偶或所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年薪資所得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
    (四)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申請人及其配偶或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綜合所得總額合計超過下列標準:
    1. 申請人無配偶且未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者,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25萬元以上。
    2. 申請人及其配偶或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合計達2人以上者,除申請人綜合所得總額以新臺幣30萬元列計外,每增加配偶或受扶養一親等親屬1人,增加新臺幣10萬元。
    (五) 申請人及其配偶或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390萬元以上。其中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2. 補助金額
    (一) 申請人無配偶且無受扶養親屬者:
    1. 全年薪資在新臺幣220,000元以下,每月補助新臺幣3,500元。
    2. 全年薪資在新臺幣220,001元至新臺幣250,000元,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
    (二) 申請人有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者:
    1. 申請人與配偶二人之全年平均薪資在新臺幣140,000元以下,每月補助新臺幣6,000元。
    2. 申請人與配偶二人之全年平均薪資在新臺幣140,001元至新臺幣180,000元,每月補助新臺幣5,000元。
    3. 申請人與配偶二人之全年平均薪資在新臺幣180,001元至新臺幣220,000元,每月補助新臺幣4,000元。
    4. 申請人與配偶二人之全年平均薪資在新臺幣220,001元至新臺幣260,000元,每月補助新臺幣3,500元。
    5. 申請人與配偶二人之全年平均薪資在新臺幣260,001元至新臺幣300,000元,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

 

肆、實施方式與流程

  1. 主動通知作業流程
    (一) 為減少民眾自行舉證之困擾,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根據最近一年(95年度)財稅資料、篩選條件及勞工保險局、內政部所提供資料協助篩選出合格參考名冊後,將合格參考名冊資料檔送交內政部(戶政司)確認最新戶籍地址,再由內政部將合格參考名冊送交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請各鄉(鎮、市、區)公所村(里)幹事負責通知申請人並寄發申請書,申請人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及金融機構帳戶影本並在申請書上簽章後寄送村(里)幹事。
    (三) 村(里)幹事負責初核工作,經村(里)幹事核章後送交各鄉(鎮、市、區)公所,各該公所彙整後再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登打申請人帳戶資料。
    (四)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無訛後逕行撥款,如其考量人力及時間不及因應,可委託勞工保險局代為撥款,其撥款作業每3個月辦理乙次。
  2. 自行提出申請之資格及流程
    (一) 自行提出申請之資格
    1. 限定條件A-非自願失業者,即民眾係因公司關廠、遷廠、休業、受破產宣告、解散、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者等非自願失業原因,致95年1月至12月薪資低於19萬80元者,得自行提出申請,但已領有失業給付者、學生從事工讀、從事短期零工者、自願失業者不得提出申請。
    A. 檢具相關文件:申請書、離職證明書、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及金融機構帳戶影本、最近一年(95年度)個人及其配偶或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申報綜合所得等相關資料。
    2. 限定條件B-服務於5人以下公司行號,97年1月至6月未參加勞工保險,且屬全民健康保險對象第1類者。
    B. 檢具相關文件:申請書、繳交全民健康保險費用證明、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及金融機構帳戶影本、最近一年(95年度)個人及其配偶或扶養未滿65歲之一親等親屬申報綜合所得等相關資料。
    (二) 申請流程:申請人檢具相關資料直接寄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送內政部,內政部將申請資料送請勞工保險局、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協助比對查核後,依一般作業流程辦理。

 

伍、實施期程:

  1. 適格名單篩選等行政作業:97年9月啟動前置行政作業,以個人最近一年(95年)財稅資料及勞工保險局、內政部等相關資料,依補助條件篩選適格參考名冊,並辦理申請書印製、寄送、通知、受理申請等行政作業。
  2. 發放期間:97年10月1日起至98年3月31日止,為期6個月,預計分2次發放。並視績效檢討與整體經濟情勢,再予延長辦理。

 

陸、經費來源
本方案實施期間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辦理。

創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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